2021-07-28
編者按:5月21日,由中國投資協會能源投資專業委員會主辦的“零碳中國·綠色金融”名家論壇在上海舉行。亞洲開發銀行東亞局氣候變化首席專家呂學都在論壇上發表了題為《綠色金融助力零碳中國發展》主旨報告,介紹了亞行在國內外已開展的氣候金融探索實踐,指出發展綠色金融亟需量化綠色效益與投入資金的對應關系,并提出加強氣候風險管理、明確碳資產屬性和開發碳金融工具等具體建議。本期刊載了這一報告,以供參考。為方便閱讀,編者在原文中增加了小標題,特作說明。
一、國內綠色金融發展現狀
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標志性事件是2003年國際金融公司和部分商業銀行發布的赤道原則。中國在2016年主辦的杭州G20峰會將綠色金融納入了G20領導人報告,極大地推進了全球綠色金融的發展,為全球綠色金融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目前世界綠色金融正在快速發展,規模在持續增加。
我國綠色金融發展基本與國際同步。興業銀行于2008年引入赤道原則,是國內最早開展綠色金融的商業銀行。從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部門共同發布綠色信貸指引起,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部門制定和發布了推進綠色金融發展的一系列指導文件和意見,并于2017年6月啟動地方綠色金融試點,目前已批準了9個地方綠色金融改革試點實驗區,推進了我國綠色金融向縱深發展的探索。在地方推進綠色金融實踐中,深圳市發布了綠色金融的法律文件,是目前為止唯一一個制定了地方綠色金融法規的城市。當前國內綠色金融主要是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其中綠色債券累計發行規模已超過1萬億元。
二、亞行氣候投融資管理體系
按國際綠色金融概念,亞洲開發銀行(簡稱亞行)幾乎所有資金都屬于綠色金融,所以亞行沒有統計綠色金融數據,而把重點放在了氣候金融。亞行采用的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界定的氣候金融概念,即公共部門、私營部門和公眾用于減排和適應氣候變化的資金,這些氣候金融要產生應對氣候變化的效益。
亞行和其他多邊發展銀行制定了一整套核算氣候資金的指南,并提出了自己需要達到的氣候金融指標:從2019年到2030年,亞行自有資金中的氣候資金要超過800億美元,75%的項目是氣候變化項目。亞行氣候金融核算指南,包括核算需遵循的原則、氣候資金計算方式、對氣候效益的計量、應對氣候變化所需要的增量成本的計算,以及氣候金融的監督和報告等。該指南由亞行、非洲銀行、世界銀行、泛美銀行等聯合編制和發布。
亞行有一套完整的氣候金融管理體系,但也發行綠債和氣候債等。目前亞行已發行了近50億美元綠債。亞行為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設計了一個總規模10億美元的綠色融資基金,用于減排和適應氣候變化。
三、亞行氣候投融資創新實踐
量化投入資金與氣候效益的對應關系,有助于進一步開發和應用氣候金融產品和工具。當前,全球綠色金融有一個很大的缺陷:沒有把綠色效益與投入的資金做量化的對應關系,從而導致綠色金融成為一筆糊涂賬。例如,一個鋼鐵綠色低碳改造項目,投入10億元資金,可能只有1億元產生綠色低碳效益,其余的配套工程并沒有產生綠色低碳效益,但10億元都被計入綠色金融。這樣統計出來的綠色金融數據,雖然表面數量很大,但其意義大打折扣。
亞行每年在中國的投資約為15億~18億美元,其中三分之一左右是氣候資金,那些沒有帶來減排效果或適應氣候變化效益的投資,則不計入氣候資金。
以山東綠色發展基金為例,亞行出資1億美元,撬動了法國開發署的聯合融資7千多萬歐元和德國復興銀行的聯合融資1億歐元,并從聯合國綠色氣候基金獲得1億美元的聯合融資,山東省政府和青島市政府籌集了約11億美元,共同發起了約100億元的綠色投資基金,由中金資本運營。基金的投資方向主要是兩方面:一是減排,如可再生能源和交通等;二是適應,如農業和遠洋等。基金采用差異化政策,即將投資項目的氣候績效和投資條款掛鉤:根據所投資的項目能夠產生的碳減排效果或適應氣候變化的效益來確定貸款期限和利率,應對氣候變化效益越好,期限會長些,利率也會低些,反之亦然。這名副其實地體現了氣候投融資的“氣候”效果。
亞行在氣候金融方面也有不足,沒有充分發揮氣候金融的杠桿作用。當然這與亞行的機構性質有關,亞行不是政府,無法制定和實施金融政策和工具,而只能利用有限的利率浮動做一些微調優惠。
四、國內氣候投融資發展建議
一是提升中小銀行綠色金融管理能力。當前,人民銀行和其他部委在推進綠色金融向縱深方向發展,幾大國有銀行也在努力推進綠色金融的實施。中小城市區域銀行面對的實體主要是中小企業,因此在推進綠色金融實施方面可能會面臨較大的挑戰。但可能正因如此,地方中小銀行能在這一領域發揮積極作用,前提是其提升這方面的管理能力。
二是嚴格管控高碳資產氣候風險。產業界要清晰認識到高碳投資的戰略風險,尤其是碳達峰、碳中和的要求越來越高,高碳投資項目風險會越來越大,商業銀行會逐步把高碳排放作為風險納入風控考慮之中。亞行早已把高碳排放作為風險納入項目風險管理。當然全世界在減碳降污方面都面臨很多挑戰,如缺乏評價效益的方法,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外部性沒有解決,導致高污染、高排放的外部性沒有反應在產品的生產成本里。銀行等金融機構可利用金融工具,如差別利率政策等,促進減污降碳成本在全社會進行合理的傳導和分擔。
三是創新商業銀行氣候金融監管。亞行在2019年10月向國家發改委規劃司提出了十四五規劃建議,包括明確建議中國政府考慮把量化氣候金融作為對商業銀行一項重要的創新要求。為此需要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氣候金融政策、法規、標準,以及規范化的核算。
四是明確界定碳資產屬性。由于當前缺乏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導致碳資產難以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資產,碳金融也難以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為此,建議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將碳配額和碳信用界定為資產,以明確其資產屬性。
五是鼓勵開發適用的碳金融工具。如果碳開發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合作開發出適用的碳金融工具,包括以碳排放衡量的激勵機制,如降低利率、降準、限制信貸或提升風險級別等,充分發揮金融工具在減碳、限制高碳投資方面的作用,必將大力推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此外,還要確立碳排放配額的物權屬性,即用法律條款界定碳排放配額和碳排放信用的物權資產屬性,這樣將極大地促進碳金融的發展,推進碳金融衍生品的開發和應用,從而讓碳金融活起來,發揮杠桿作用。
作者:呂學都 亞洲開發銀行東亞局氣候變化首席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