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30
碳達峰目標和碳中和愿景的實現觸及多領域多行業主體的利益,利益的沖突與協調需要法治手段,離不開健全的法律制度、嚴格的執法、公正的司法和有效的社會監督。11月13日,在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學分會2021年會暨碳達峰碳中和的政策與法治保障研討會上,數名與會專家學者表達了類似觀點。
明確碳排放總量、強度控制、碳匯增加目標
實現“雙碳”目標,要在碳排放、碳交易領域形成較為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
在減碳和降碳方面,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雖然可以產生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從法律針對性、內容完整性和制度精準性來看,以氣候變化應對法為核心的國家專門立法顯然更具多重優勢,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江認為。
這部法如何立?他表示,應構建“減緩氣候變化”和“適應氣候變化”的二元目的,以分別映射“減緩氣候變化”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法治需求,并將其統一于“實現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終極目標。
就此,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辦公室副主任、副研究員田丹宇持相近看法。她認為,從減緩的單一目標向減緩+適應綜合性立法模式的轉變是我國未來氣候變化應對立法的方向。
她進一步解釋說,在減緩方面,將碳減排和碳匯建設納入各級政府的規劃和財政支持,基于碳達峰和碳中和愿景明確碳排放總量與強度控制目標及碳匯增加目標,強化工業、建筑、交通、能源等重點行業的節能減排,優化能源結構和利用方式,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技術研發和示范推廣,吸引市場多元化投資,引導全社會形成低碳生活方式。在適應方面,依法開展工業與農業、城鎮與農村適應氣候變化的工作,明確災害應急法律職責。
“在完善整體性的應對氣候變化立法方面,可以考慮先由國務院制定氣候變化應對行動方案,然后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委員會制定氣候變化應對法。”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嚴厚福從立法的階段性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碳排放權交易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進行
7月16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鳴鑼開市。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
但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具有操作環節多、規范性要求強、專業要求高的特點,因此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進行。
據介紹,生態環境部目前已經委托相關的科研單位、行業協會研究提出符合全國碳市場要求的有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建議。
“明確界定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是認識與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基礎。”上海師范大學哲學與法政學院教授方堃表示,一是能更好地實現應對氣候變化的目的;二是契合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負外部性要求;三是有利于維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穩定;四是有利于完善碳市場產權保護制度。
談及碳排放權交易,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副教授劉明明認為,在微觀規制層面上存在管理體制、總量控制和碳排放配額初始分配三個方面的問題;在宏觀規制層面上存在碳泄露的法律應對問題和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鏈接問題。
上述問題有哪些好的解決辦法?他認為,一是健全碳排放權交易監管體制,建立健全碳排放配額總量控制與初始分配機制;二是需要從國內和國際兩個維度建立碳泄漏應對機制,完善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鏈接機制。
林業作為增匯行業,可以有效抵消碳排放,對我國碳達峰和碳中和具有重要意義。
東北林業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王宏巍認為,目前在林業碳匯交易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和配套的制度設計;二是我國產權制度不完善,制約林業碳匯交易的開展;三是林業碳匯自身不具備商品屬性,國內立法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
就此,他認為,一要健全林業碳匯交易風險分配與監管制度;二要明確林業碳匯交易主體,完善林業碳匯產權制度;三要健全林業碳匯交易保險制度,健全第三方中介服務機制,構建完善的林業碳匯市場風險保險機制。
需明確公眾個人涉碳消費中的相應責任
“科學合理確定有序達峰目標,因地制宜推進綠色低碳發展,上下聯動制定地方達峰方案,組織開展碳達峰試點建設”是《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中十大行動之一。
“應樹立‘低位’達峰的理念,反對逢碳必反,摒棄沖擊高峰的觀點。”王江強調說,推動地方率先達峰是充分釋放地方碳排放“低位”達峰和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的關鍵舉措。應合理規劃先達區域范圍,遵循行政邏輯與經濟邏輯,補救關鍵制度的缺失,完善產學制度,妥善管控碳逃逸的風險,特別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完善碳達峰行動法制框架,指引地方率先實現“低位”達峰。
對此,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陳志峰認為,北京、廣州和深圳等大城市提前實現碳達峰,可以彌補其他屬于倒U型早期的地區在碳達峰進度上相對較緩的差距,能整體促進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實現。
不管是從行業,還是從地區推動“雙碳”行動落實,實施的主體主要是企業,特別是能源相關企業。那么,作為公眾個人是否可以袖手旁觀?
來自浙江農林大學文法學院的孫嘯宇表示,個人在氣候變化等一系列環境問題的過程中發揮了不容忽視的作用。
他認為,現行的碳稅碳幣等針對個人行為的引導手段的法律屬性尚不明確,可以借鑒國外反食品浪費相關立法的公眾責任,引進行政法中的整序性相關理念,來明確公眾個人涉碳消費中的相應責任。通過對現有義務加以細化和明確,在不增加公眾負擔的同時,利用碳幣機制返還預繳納的社會成本的方式,鼓勵公眾在消費中代為履行國家的環境整序義務。
目前,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的政府主體責任較明確,但企業和區域超額排放二氧化碳的責任仍存在立法空白。建議進一步通過立法明確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減排責任和政府管理責任,同時依托環境司法制度建設,試點推進碳減排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田丹宇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