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通過有償使用方式支持有利于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產業活動。
基金有償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1)股權投資;
(2)委托貸款;
(3)融資性擔保;
(4)國家批準的其他方式。
基金以股權投資、委托貸款方式支持項目的,其年度累積金額不得超過上年末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基金審核理事會規定。
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項目的,不得對投資對象控股,投資所形成股權的退出,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和市場化原則,確定退出方式及退出價格。
基金以融資擔保方式支持項目的,其擔保額不得超過基金年度預算確定的限額。
有償使用項目申請人應當是我國境內從事減緩、適應氣候變化相關領域業務的中資企業、中資控股企業。
基金管理中心負責有償使用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考核驗收。
基金有償使用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有償使用活動,保證基金安全,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 管理辦法》和《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有償使用管理辦 法》,制定本辦法。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清潔基金”)是由國務院 批準設立的按照社會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